跳到主要內容區

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行政法人年資)

一、旨揭令釋發布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行政法人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符合前開情形者,得於旨揭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