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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無自行迴避之必要

惟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

請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詳所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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