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各機關學校應落實辦公場所設施維護管理並強化反偷拍防制措施,以維護同仁執行職務安全及隱私
一、依臺北市政府115年6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128733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6月18日公護字第1159060109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7條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包含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對於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含住宿或休憩設施),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隨時注意檢修、維護及清潔,以確保安全衛生。
三、鑑於媒體報導偷拍事件頻傳,為防範職場環境遭受偷拍或不當窺視,維護本校教職員工之人身安全與隱私,請全校同仁共同注意避免針對特定人員或高風險隱私敏感空間進行拍攝、錄影(音)等侵害隱私之行為,以符法規。
四、另提醒全校同仁,於校內進出公共盥洗室、哺(集)乳室、更衣室或休憩設施等高風險隱私敏感空間,或於夜間及偏僻區域(如停車場、樓梯間)獨自執行職務時,請務必提高警覺,注意四周有無可疑人士或異常裝置,以防範遭受外人偷拍或不當窺視。如發現任何異常不法情事,請立即通報校內相關權責單位依程序處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7條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包含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對於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含住宿或休憩設施),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隨時注意檢修、維護及清潔,以確保安全衛生。
三、鑑於媒體報導偷拍事件頻傳,為防範職場環境遭受偷拍或不當窺視,維護本校教職員工之人身安全與隱私,請全校同仁共同注意避免針對特定人員或高風險隱私敏感空間進行拍攝、錄影(音)等侵害隱私之行為,以符法規。
四、另提醒全校同仁,於校內進出公共盥洗室、哺(集)乳室、更衣室或休憩設施等高風險隱私敏感空間,或於夜間及偏僻區域(如停車場、樓梯間)獨自執行職務時,請務必提高警覺,注意四周有無可疑人士或異常裝置,以防範遭受外人偷拍或不當窺視。如發現任何異常不法情事,請立即通報校內相關權責單位依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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