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現職懷孕員工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之補助範圍,補充如說明
臺北市政府 函有關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現職懷孕員工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之補助範圍,補充如說明。
說明:
一、本府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字第1153002946號函計達。
二、按本府前函所示,核發旨揭補助需符合下述要件:
(一)補助對象:
1、本府各機關現職懷孕員工【含公(政)務人員、教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2、前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均含本府部分經費進用及全額接受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人員。
(二)補助期間為前項人員自持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分娩、早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妊娠狀態之日止。
(三)補助範圍為符合前2項要件人員於合法醫療機構實施之產前健檢。
三、爰,自本府115年4月16日函發以後,本府各機關員工符合前述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施行之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得依本府115年4月16日函規定,檢據申請補助。
四、另檢附修正「臺北市政府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字第1153002946號函之案例說明」1份,請參考上開修正後案例說明辦理。
說明:
一、本府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字第1153002946號函計達。
二、按本府前函所示,核發旨揭補助需符合下述要件:
(一)補助對象:
1、本府各機關現職懷孕員工【含公(政)務人員、教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2、前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均含本府部分經費進用及全額接受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人員。
(二)補助期間為前項人員自持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分娩、早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妊娠狀態之日止。
(三)補助範圍為符合前2項要件人員於合法醫療機構實施之產前健檢。
三、爰,自本府115年4月16日函發以後,本府各機關員工符合前述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施行之產前及孕期健康檢查,得依本府115年4月16日函規定,檢據申請補助。
四、另檢附修正「臺北市政府115年4月16日府授人給字第1153002946號函之案例說明」1份,請參考上開修正後案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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