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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第4點及第5點,業經保訓會令 修正發布,並自同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 函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第4點及第5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以114年3月20日公評字第114226003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114年3月20日公評字第114226003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檢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修正後全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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