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1份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1份。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4年1月21日總處綜字第1141000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於108年4月29 日函送旨揭建議作為及作業流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本處108年5月8日北市人考字第1083003739號函諒達)。為因應近期職場霸凌事件及人事總處建置之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以下簡稱通報平臺)上線等事宜,該總處爰修正旨揭建議作為及作業流程,並函請各機關參考運用。

三、請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依旨揭建議作為及作業流程之修正事項配合辦理,本次增修重點如下:

(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

1、事前防治:

(1)人事(管理、用人)單位應留意同仁工時及調離職情形,並適時提醒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

(2)宣達反霸凌行為相關規範及辦理教育訓練內容,除職場霸凌意涵外,建議按一般人員、主管人員及申訴事件處理人員加入所附參考內容。

2、事中處理:

(1)受理申訴單位主動通報機關首長及人事總處通報平臺,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2)各單位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應通報機關首長,並依保密規定協助提起申訴或本權責做適當處理。

3、事後作為:

(1)依調查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應副知上級機關。

(2)不得對職場霸凌事件提起之申訴人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

(二)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

1、增訂「各機關接到人事總處通報平臺分派案件之建議處理流程」與「近年法院判決所採之職場霸凌意涵一覽表」供參。

2、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增修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提起原則如下:

(1)各機關首長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應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2)各機關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應循服務機關申訴處理規定辦理,並由服務機關踐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各項機關防護責 任。

(3)離職、退休、調職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職場霸凌事 件時,應由「行為發生時之服務機關」受理。

(4)申訴人及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分屬不同機關,雙方均未調離,應以「申訴人所屬機關」為受理申訴調查機關。

3、受理申訴單位受理申訴事件後,如有發生重大人身安 全侵害之情形,應依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例如工作調整、適當隔離等;應主動通報人事總處通 報平臺;如涉機關首長,應由上級機關受理,並通報主管機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