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 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為要求本府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落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於113年3月18日修正部分規定及附表,以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本府113年3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2124號函計達)。
二、茲為使旨揭注意事項對於「職場霸凌」之用詞定義更臻周延,經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書相關內容及有關司法實務見解,爰修正第2點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另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學校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過程,較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於第7點明定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2200J0052,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說明:
一、為要求本府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落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於113年3月18日修正部分規定及附表,以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本府113年3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2124號函計達)。
二、茲為使旨揭注意事項對於「職場霸凌」之用詞定義更臻周延,經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書相關內容及有關司法實務見解,爰修正第2點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另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學校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過程,較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於第7點明定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2200J0052,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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