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請參照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
臺北市政府 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有關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請參照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108年4月29
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
例)」(本府人事處108年5月8日北市人考字第1083003739
號函計達)。旨案經該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參照112年8
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
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
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並配合修正上開作業流程(範
例)之「註2」文字。
三、經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亦有相同規範,亦即職場
霸凌事件之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但涉及
霸凌者如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
機關提出申訴(本府110年5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03003702
號函計達),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學校確依人事總處來
函及本府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另查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略以,本府各機關學校處理申
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必要時得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故為使各機關(構)學校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
處理職場霸凌之申訴事件時更為嚴謹。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108年4月29
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
例)」(本府人事處108年5月8日北市人考字第1083003739
號函計達)。旨案經該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參照112年8
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
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
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並配合修正上開作業流程(範
例)之「註2」文字。
三、經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亦有相同規範,亦即職場
霸凌事件之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但涉及
霸凌者如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
機關提出申訴(本府110年5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03003702
號函計達),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學校確依人事總處來
函及本府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另查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略以,本府各機關學校處理申
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必要時得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故為使各機關(構)學校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於
處理職場霸凌之申訴事件時更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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